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交易流程
发布日期:2017-05-10 00:00 来源:http://www.jstzgczj.com 点击:
本流程主要针对《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文)和《盐城市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暂行办法》(盐招办发[2012]4号)中限额以上应招标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所有应招标项目均应进入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由交易中心负责统一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发售、开标与评标场地安排和过程服务、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和维护、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保证金收退管理、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和交易证明书打印与发放、项目档案建设和管理、维护交易活动秩序等工作;建设工程标办负责备案管理、过程监督和投诉处理等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拟定招标代理报名公告,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在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ycsggzy.gov.cn:88/ycztb/)上发布。
2、一般情况下均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抽签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代表负责抽签,招投标监管机构现场监督。
3、特殊情况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同意,可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其中抽取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确定总分排名第一的报名人为招标代理候选人。
4、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情况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初步发包方案备案
1、招标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编制整个项目(以一个立项批复为一个项目)的初步发包方案,“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
2、招标人应将项目初步发包方案、已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一并提交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办理项目注册。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步备案
(一)所需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
2、工程资金已到位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3、经有资质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盐城市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事项备案表
5、经招标人审核盖章确认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盐城造价
6、邀请招标项目还需提供招标人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二)时间要求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3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
2、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且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应及时作出解释和说明。
4、招标控制价须提前3日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后发布,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三)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发布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还应同时在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ycsggzy.gov.cn:88/ycztb/)上发布。
四、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的选择
1、2013年起,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要求全部实行电子化招投标,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审查投标人资格。
2、2013年7月1日起,在已公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综合得分的的施工招标中实行“三合一”评标办法,评标过程中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商务标、信用评分、技术方案三方面因素;其他专业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和抽取
1、招标人应填写《评标专家备案表》,明确评标专家的专业及数量、招标人是否派人参加评标,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在开标前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招标人评委必须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且最多只能委派1名代表。若拟派招标人评委,则招标人在开标前须填写《招标人评委备案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将其具备评标能力的证明材料一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通过江苏省评标专家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和通知对应专业评标专家。
六、公示评标结果及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七、合同签订与备案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合同订立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要求:
1、中标通知书
2、项目廉政合同
3、承发包合同
4、其它补正材料
八、异议和投诉处理
(一)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作出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及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上述第(一)条有关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招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