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6-03-09 10:19 来源:http://www.jstzgczj.com 点击: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15]615号),我部组织开展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我部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了自查,全国30个省(区、市)(除西藏外)均如期提交了自查报告。2015年11月,我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组成4个检查组,对浙江、云南、河北、内蒙、重庆、贵州、河南、陕西8省(区、市)进行抽查,共抽查了16个城市。
从自查和抽查情况看,各地积极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召开全省(区、市)改革工作会议,及时传达改革精神,部署改革工作,制定了改革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力地保证了各项任务的贯彻实施。
二、经验做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中,大胆创新,形成了很多好的做法。
(一)加快推进造价立法工作。造价立法是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目标顺利实现的法制保障,也是工程造价行业落实全面依法行政的基础。安徽省新出台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福建、河北省新出台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政府规章。北京市已基本完成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规章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待审批后发布。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4个省出台了工程造价管理的地方性法规,19个省发布了政府规章。
(二)围绕重大工程开展造价管理改革工作。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在投资和造价控制上的政策和技术优势,主动参与影响重大的民生工程,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服务采煤沉陷区棚改工作,完成300万平方米建筑的大宗建材集中采购和清单控制价的审核把关。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与三沙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保障工程顺利推进。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城市综合管廊养护维修预算定额,为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提供计价依据。
(三)发挥计价依据在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及时编制发布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新型工程定额,推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运用。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计价定额》,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福建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计价定额》。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正在编制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积极研究适用于工程总承包的清单计价规则。
(四)创新监管体制。开展造价、招标、合同“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创新,形成监管合力,起到较好效果。新疆维吾尔、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时承担造价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的职责,浙江省舟山、嘉兴、丽水三市将招标、造价、合同监管职责赋予同一机构,理顺监管体制,保证各类政策措施协调一致。
(五)多措并举化解工程结算难。将监管措施贯穿工程招标、施工、结算全过程,事前监管和事后调解并重,化解工程结算难。湖南、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不同专业工程投标报价风险控制值,对低价中标行为实现标前预警,将造价纠纷化解在事前。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合仲裁委等机构加强造价纠纷调解,2015年解决纠纷涉及金额近10亿元。
三、存在问题
(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认识不足,改革创新意识不强,有关工作任务落实进度较慢,对市场监管和服务的办法比较单一,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措施不多。
(二)部分地区定额动态调整机制未建立,定额修订不及时。由于定额修订不及时,导致定额未能反映市场实际,特别是人工单价与市场劳务单价差距大。如许多省定额人工单价小于100元/工日,影响定额公信力和科学性。
(三)工程造价管理队伍有青黄不接的趋势。在面临新型城镇化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新形势下,定额编制与造价管理需要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但目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吸引人才没有优势,造价站技术人员素质呈下降趋势。
(四)工程计价行为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随意计价、盲目压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监管不到位,办法措施不多。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低价恶性竞争,执业质量不高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14]42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一)以查促改加快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解决,对各项改革任务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确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目标实现。
(二)提高定额科学性。加快建立定额动态调整机制,保证人材机消耗量符合市场实际。按照建标[2013]44号文规定调整定额人工费构成内容,推进定额人工单价随行就市。加快编制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有关工程定额,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支撑。
(三)加强工程计价行为监管和服务。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培育造价咨询市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培训,充分发挥造价管理机构专业作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创新造价纠纷调解方式,解决工程结算难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宣传及调查研究,营造改革良好外部环境,夯实改革基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15]615号),我部组织开展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我部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了自查,全国30个省(区、市)(除西藏外)均如期提交了自查报告。2015年11月,我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组成4个检查组,对浙江、云南、河北、内蒙、重庆、贵州、河南、陕西8省(区、市)进行抽查,共抽查了16个城市。
从自查和抽查情况看,各地积极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召开全省(区、市)改革工作会议,及时传达改革精神,部署改革工作,制定了改革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力地保证了各项任务的贯彻实施。
二、经验做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中,大胆创新,形成了很多好的做法。
(一)加快推进造价立法工作。造价立法是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目标顺利实现的法制保障,也是工程造价行业落实全面依法行政的基础。安徽省新出台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福建、河北省新出台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政府规章。北京市已基本完成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规章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待审批后发布。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4个省出台了工程造价管理的地方性法规,19个省发布了政府规章。
(二)围绕重大工程开展造价管理改革工作。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在投资和造价控制上的政策和技术优势,主动参与影响重大的民生工程,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服务采煤沉陷区棚改工作,完成300万平方米建筑的大宗建材集中采购和清单控制价的审核把关。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与三沙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保障工程顺利推进。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城市综合管廊养护维修预算定额,为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提供计价依据。
(三)发挥计价依据在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及时编制发布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新型工程定额,推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运用。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计价定额》,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福建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计价定额》。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正在编制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积极研究适用于工程总承包的清单计价规则。
(四)创新监管体制。开展造价、招标、合同“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创新,形成监管合力,起到较好效果。新疆维吾尔、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时承担造价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的职责,浙江省舟山、嘉兴、丽水三市将招标、造价、合同监管职责赋予同一机构,理顺监管体制,保证各类政策措施协调一致。
(五)多措并举化解工程结算难。将监管措施贯穿工程招标、施工、结算全过程,事前监管和事后调解并重,化解工程结算难。湖南、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不同专业工程投标报价风险控制值,对低价中标行为实现标前预警,将造价纠纷化解在事前。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合仲裁委等机构加强造价纠纷调解,2015年解决纠纷涉及金额近10亿元。
三、存在问题
(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认识不足,改革创新意识不强,有关工作任务落实进度较慢,对市场监管和服务的办法比较单一,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措施不多。
(二)部分地区定额动态调整机制未建立,定额修订不及时。由于定额修订不及时,导致定额未能反映市场实际,特别是人工单价与市场劳务单价差距大。如许多省定额人工单价小于100元/工日,影响定额公信力和科学性。
(三)工程造价管理队伍有青黄不接的趋势。在面临新型城镇化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新形势下,定额编制与造价管理需要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但目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吸引人才没有优势,造价站技术人员素质呈下降趋势。
(四)工程计价行为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随意计价、盲目压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监管不到位,办法措施不多。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低价恶性竞争,执业质量不高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14]42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一)以查促改加快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解决,对各项改革任务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确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目标实现。
(二)提高定额科学性。加快建立定额动态调整机制,保证人材机消耗量符合市场实际。按照建标[2013]44号文规定调整定额人工费构成内容,推进定额人工单价随行就市。加快编制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有关工程定额,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支撑。
(三)加强工程计价行为监管和服务。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培育造价咨询市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培训,充分发挥造价管理机构专业作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创新造价纠纷调解方式,解决工程结算难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宣传及调查研究,营造改革良好外部环境,夯实改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