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造价关注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发布日期:2015-11-09 10:17 来源:http://www.jstzgczj.com 点击:
盐城造价关注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盐城造价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规定,我厅决定用半年时间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按新的标准进行重新就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资质就位,消除新老企业资质条件差别,规范资质管理,优化队伍组织结构,推动中小企业重组合并、做大做强。同时,对在咨询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编审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建立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库和监管系统,促进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发展。
二、核查范围
凡我省2004年11月前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甲、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查。
三、核查标准
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一)甲级资质标准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体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在简历中详细写明,并附有单位证明)。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指具有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准)。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6、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即注册造价师年龄不超过70岁,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年龄不超过60岁),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8、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人数占总出资人的60%以上,其他40%的出资人可以是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出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出资,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出资,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额占注册资金的60%以上)。
(二)乙级资质标准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本专业的讲师等)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6、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8、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四、资质核查需提供的资料
1、《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程造价编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同时具备工程造价编审证书的均要提供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 验资报告及出资人出资证明复印件。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复印件(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1)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合同以省人事厅明确有人事档案代管权的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名单和交纳的人事档案代管费发票为有效资料(退休人员必须提供退休证,内退人员必须提供正式的内退协议);
(2)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以社会保障机构电脑打印出的人员名单为准(如个别地区无法电脑打印的,则交纳养老保险的名单中要写清交费基数,盖上社会保障机构的印章),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名单、发票需提供当期的证明资料。
9、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一本)、副本(二本)(原件)。
盐城造价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规定,我厅决定用半年时间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按新的标准进行重新就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资质就位,消除新老企业资质条件差别,规范资质管理,优化队伍组织结构,推动中小企业重组合并、做大做强。同时,对在咨询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编审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建立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库和监管系统,促进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发展。
二、核查范围
凡我省2004年11月前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甲、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查。
三、核查标准
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一)甲级资质标准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体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在简历中详细写明,并附有单位证明)。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指具有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准)。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6、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即注册造价师年龄不超过70岁,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年龄不超过60岁),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8、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人数占总出资人的60%以上,其他40%的出资人可以是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出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出资,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出资,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额占注册资金的60%以上)。
(二)乙级资质标准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本专业的讲师等)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6、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8、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四、资质核查需提供的资料
1、《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程造价编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同时具备工程造价编审证书的均要提供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 验资报告及出资人出资证明复印件。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复印件(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1)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合同以省人事厅明确有人事档案代管权的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名单和交纳的人事档案代管费发票为有效资料(退休人员必须提供退休证,内退人员必须提供正式的内退协议);
(2)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以社会保障机构电脑打印出的人员名单为准(如个别地区无法电脑打印的,则交纳养老保险的名单中要写清交费基数,盖上社会保障机构的印章),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名单、发票需提供当期的证明资料。
9、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一本)、副本(二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