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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招投标代理: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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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招投标代理: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发布日期:2015-11-02 10:27 来源:http://www.jstzgczj.com 点击:

盐城招投标代理: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为实现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期末节约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盐城招投标代理关注《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作为重要措施。  

  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我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6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增长6.6个百分点。其中,水泥行业的投资猛增了54.3%%。这些行业的过快增长使我国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所以,要完成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目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重点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真正认识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发展形成的问题和对经济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各方面真正下决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把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基础之上。  
  
  建设部的《实施方案》强调,要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指标、环境指标,并作为强制性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其中就有一项:按规定完成节能评估),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全面落实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督促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面积占年度住房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结构比例要求。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建设部组织开展的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显示,现在,全国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情况有较大进步,新建建筑已基本实现按节能设计标准设计,节能建筑的比例不断提高。截至2006年年底,各地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为95.7%%,与2005年相比,提高了38个百分点。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沈阳、大连等省市已率先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天津、河北、陕西等省市,通过建立“设计审查制度”、“备案稽查制度”、“产品见证取样制度”、“节能建筑项目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等,基本保证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的全过程控制。建设部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建筑工程,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奖活动;南京市规定,要在售房合同上载明建筑节能还是不节能,开发商今后卖房子,再也不能乱打节能建筑的旗号了;广东东莞规定,建筑节能不达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北京市要求,5年内,所有房产开发商都必须在《售房合同》中向业主承诺节能标准,开发商不能出具建筑物能效标志,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和出售;山东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视为不合格工程。“节能风暴”正在社会上掀起。  

  建设部还强调,要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在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在示范基础上,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逐步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比例。  
  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且分布广泛,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领域主要有光热利用、光电利用和综合利用。光热利用技术目前较为成熟且应用广泛。我国在太阳能热水利用方面已成为世界上容量最大、最有发展潜力的太阳能热水器市场。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地源热泵技术,目前在北京、山东、河南、辽宁、河北、江苏、上海等地已建成了地源热泵应用工程。我国地域广阔,蕴藏着丰富的地表浅层地能资源和太阳能资源,要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一定要因地制宜,采用当地适用的地源热泵形式。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城镇太阳能光热应用建筑面积为2.3亿平方米,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建筑面积为2650万平方米。

盐城招投标代理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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