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1 00:00 来源:http://www.jstzgczj.com 点击: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盐建建筑[2014]50号
关于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各有关单位:
2014年9月3日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执行该文件通知如下:
一、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
1、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人工单价的执行文件和人工费调整方法。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以上,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具体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3、材料价格风险调整仍参照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二、措施项目费
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总价措施项目必须按2013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项目特征可不必描述。
2、赶工措施费、按质论价费
赶工措施费、按质论价费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为区间费率。当招标人对工期和质量有明确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理性竞争。建设工程按质论价费可在取得优质工程称号后另行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支付标准及违约处理条款。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
1、专业工程暂估价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它是指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
2、招标人在确定暂估价、甲供材时,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标段工程造价的20%,且本标段同类材料单项不得高于50万元。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超标的,须报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暂估价的确定和调整按2013版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总承包服务的项目及其内容,总承包服务费具体费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四、施工合同条款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约定相关计价条款,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在办理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计价条款约定事项特别是施工合同形式、风险范围、价款调整因素条款进行审核,如与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不一致或违背清单计价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五、招标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2013规范”中要求在项目特征中列出品牌的清单项目,在列出品牌时,不能只列某一厂家的产品品牌,必须列出3家及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厂家品牌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选择。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包括2013版计价规范规定的除表-09“综合单价分析表”以外的所有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时,投标人可按规定程序向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2014版江苏省各专业计价定额后,我市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应当足额计取,标化增加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创建目标计列:有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目标的,标化增加费按规定标准暂列;没有创建目标的,标化增加费不计取。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费率核定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和通报情况等办理费率核定手续,出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七、工期定额
我市建设工程工期仍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及江苏省关于工期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执行时间
我市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凡2014年1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或签订合同的工程(非招标工程)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同时配套执行。2014年1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和原相关规定执行。原2008版计价规范、2003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与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8117755。
附: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