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24 00:00 来源:http://www.jstzgczj.com 点击:
《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新闻联络处 时间:2014-03-18 浏览次数: 67 [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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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近期,盐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的始终。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提升和工程计价市场化的日益深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对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出台《办法》是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主要动力,总量不断攀升。2013年,盐城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217.69亿元,增长22.2%,列全省第七位、苏北第二位。全市亿元以上在建项目854个,计划总投资2850.44亿元,平均项目单体规模达3.4亿元。面对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中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有必要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监管,规范国有资金管理使用。 (二)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2006年,国家建设部出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范。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着力解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随意性大,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三超”问题突出,投资效益不高,一些建设单位单纯追求降低工程造价而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从而为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尤其是对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具有强制性作用。我市出台《办法》,就是为了执行好、落实好国家和省里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规定,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规范实施。 (三)出台《办法》是加强和改进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一方面,随着建设工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项目的不断出现,有必要为建设工程各方完善和更新工程计价依据,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这也有利于我市提高节能环保意识、发展绿色经济,加快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另一方面,在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中,由于法制建设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到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队伍素质不平衡等因素,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活动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产生了许多工程造价争议和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进行规范。 二、《办法》起草的过程 盐城市政府对《办法》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明确市城乡建设局专门负责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市城乡建设局认真总结2000年以来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实践,把好经验好做法予以保留,把不合理的调整完善到位,力求新的管理办法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合理。2013年12月,市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审核,保证文稿内容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2014年1月,市长办公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2014年2月,市政府办将修改后的《办法》呈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最终形成了现在印发的《办法》文本。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适用范围和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实施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完善了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工作程序。《办法》第六至十条明确了建设工程计价包括的六大方面内容、计价依据、确定造价应符合的七个要求、计价方式等,特别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第十一、十二、十四条明确了国有资金项目报送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报送施工合同副本、发包人报送竣工结算书等相关资料的时限要求。第十三条明确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该费用实行单项工程考评制度,保证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对市造价处做好补充计价子目的编制、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和及时发布材料指导价、信息价等职责进行明确。第十八条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通过双方协商、提请市造价处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促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办法解决。 (三)严格了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执业和从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在本市设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登陆“江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第二十五条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工商局制定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十六条明确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和企业公章;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还应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强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县、区)有关部门建立的造价咨询企业备选库可从省造价协会信用等级评定的“AA”以上级和市政府涉企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三星级”以上造价咨询企业中择优录用。第二十八条明确违反《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