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问题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07-30 00:00 来源:http://www.jstzgczj.com 点击:
关于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问题的暂行规定
盐招办发〔2011〕 2 号
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各专业招标办(中心):
为了进一步改进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行为,维护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评标专家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参与评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其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其劳务费用包括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评审费、往返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照评标专家评标实际时间长短和经济技术复杂程度支付评审劳务费。一般标准如下:
1、对市区非远程评标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机电设备评标项目,评委劳务费发放标准一般为300元/人;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评标内容复杂的项目,评委劳务费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500元/人。对工程量较小或邀请招标的项目,评委劳务费可适当下浮。对重特大项目,一般不少于500元/人。对从市区外抽取的来盐评标评委,其评委劳务费标准一般为500-1000元/人。以上评委劳务费发放以四小时为标准,每超过一小时递增1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800元/人。具体项目的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应由各专业招标办(中心)根据有关标准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商定和告知评委,并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
2、对政府采购和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其评标劳务费按照专门标准执行,发放渠道和方式不变。
3、对建设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项目,一般按照省住建厅、监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两个全覆盖”工作目标的意见>的通知》执行,其他项目评委劳务费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将原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放的评标劳务费,改为由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实代收并代为发放。
四、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于评标当日支付给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明确专人负责收取和发放,实行专款专用。
五、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月度集中发放评委劳务费,一般发放到评委指定的银行卡上,评委也可凭身份证到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登记领取。对从市外抽取的评委,其评委劳务费在评标结束后由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及时发放。
六、评委参加评标,如有违纪违规,或评审明显不公、出现重大评审失误等行为,将按处罚决定扣发评标劳务费。
七、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停止运作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已报到的评委专家说明原因,并发放交通、误工等费用补偿100—300元/人。评标专家往返交通费用高或误工较多的,招标人应当追加交通和误工费用补偿。
八、评委劳务费的发放范围只限于评标专家。招投标监管和服务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均不得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给予的评审费、误餐补助或其他名目的评标费用。
九、除了由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放评委劳务费之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专家评委另外变通发放其他费用。代理机构不得向招标人多收取评标劳务费。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盐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